海拉尔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招商引资政策 |2011-08-30
一、海拉尔区政府对外来投资者普遍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规定》给予优惠政策。
(一)税收
1、对设在内蒙古以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10年以前,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在内蒙古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内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内蒙古境内国道、省道以及其他公路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免征耕地占用税的建设用地,具体范围限于公路线路、公路线路两侧边沟所占用的耕地,公路沿线的堆货场、养路道班、检查站、工程队、洗车场等所占用的耕地不在免税之列。上述免税用地,凡改变用途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补缴耕地占用税。
4、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林(生态林应占80%以上)还草产出的包括经济林苗木、商品饲草的农业特产品收入,自取得收入年份起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5、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土地和矿产资源
1.国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依法划给单位和个人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在建设投资和绿化工作到位的条件下,可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并减免土地出让金,减免的上地出让金可作为政府扶持生态建设的投资;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可申请续期。
2、外商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5年。外商投资开采回收非油气矿产资源主矿种之外的共、伴生矿,减半缴纳共、伴生矿产品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利用尾矿,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用先进技术使国内现有技术难于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得到开发利用的,减半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3年。
(三)利用外资
1、外商投资于商业项目,经营年限可放宽至40年,注册资本可放宽至3000万元。
2、鼓励在华外商投资企业到内蒙古再投资,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外资比例不低于25%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四)对外经济贸易
1、降低企业申请对外贸易经营权和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标准。生产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的标准,注册资金调整为200万元,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机电产品生产企业的注册资金调整为50万元。私营生产企业申请自营出口经营权的标准,按国有、集体生产企业的条件、标准和办法办理。
2、外贸企业申请对外劳务经营权的标准,调整为上年进出口总额达到5000万美元,或出口额达到3000万美元。
3、在边境地区实行优惠的边贸政策。在出口退税、进出口商品经营范围、进出口商品配额、许可证管理、人员往来等方面简化手续,放宽限制。对满洲里口岸、二连浩特口岸建设给予重点支持。除国家统一规定的行政机关执法收费外,取消口岸其他行政性收费,减轻边贸企业经营负担,减少出入境人员不必要的支出。
(五)其他
1、允许垫资修路、让利引资修路和以“热线”带“冷线”修路。鼓励国内投资者投资内蒙古公用基础设施,允许采用多种方式向国内外投资者转让区内国有公路、城市市政等公用基础设施资产权益和建设受益权,转让期限最长可达30年。
2、鼓励企业成为科技创新的投资主体,允许依法以无形资产作为注册资本进行投资,比例可占注册资本的20%;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比例可占注册资本的35%。
二、对来海拉尔投资建设的工业类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土地扣除土地成本部分实行先征后足额返还(除国家、自治区应收部分),城市建设配套费免征。
三、对大型第三产业项目,按照自治区扶持第三产业优惠政策给予优惠。
四、在海拉尔区新建企业可按国家扶持老少边远地区优惠政策执行。
五、对符合地区产业发展导向、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可按照“政策随项目”、采取一事一议办给付。